晨報記者 房屋買賣李東華 綜合新華社報道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昨日上microSD午開庭審理光大證券內幕交易民事糾紛索賠案。
  庭審中,爭議焦點在於是否存在內幕交易行為、內幕交易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過錯、投資者的經濟損失與行為人的內幕交易是否存在因賣房子果關係等。
  庭審中,原告方律師表示,光大證券的行為不僅構成內幕交易,而且還構成虛假陳述和價格操縱。光大並沒有及時披露誤操作信息,在有媒體揭露其“錯單”行為後,其業務部門負責人還通過媒體予以否認,嚴重誤導了投資者。其後,被告在明知股買屋價虛高的情況下,賣空股指期貨,致使投資者在“山頂”上購買了被告拋出的股票,在下降過程中遭受損失,應承擔法律責任。
  對此,被告方律師表示,光大錯誤下單是市場的固有因素,是市場的正常現象。投資者的經濟損失與行為人的下錯單並不存在因果關係,且光大證券方面不存在主觀故意,投資者損失是因為股民盲目跟風炒作,損失應當自己承擔。同時,鑒於本案相關的楊劍波外接式硬碟等行政訴訟案件正在審理,請求法庭駁回原告訴求。
  [事件回顧]
  滬指1分鐘漲百餘點最終光大被罰5億多
  2013年8月16日,A股盤中突現異動。11時5分滬指突現快速拉升,大盤1分鐘內漲超5%,暴漲百餘點。期間,中石油、中石化、工商銀行、中國銀行等71只滬深300成分股罕見地集體漲停,成交量猛增,午後滬指震蕩下行。
  作為導致本次市場異動的“主角”,光大證券發佈公告稱,“公司策略投資部門自營業務在使用其獨立的套利系統時出現問題”。
  隨後,據證監會此後調查,暴漲系光大證券在進行套利交易時,因程序錯誤,策略交易系統以234億元的巨量資金申購,實際成交72.7億元。
  證監會通報光大證券異常交易案調查和處理結果,認定光大證券構成內幕交易等多項違法違規行為,沒收光大證券違法所得8721萬元,並處以5倍罰款,罰沒總計5.23億元,並叫停光大證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固定收益證券除外),暫停審批光大證券新業務。同時,對光大證券內幕交易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楊劍波給予警告,合併罰款60萬元;並對其做出市場禁入決定。
  [爭議焦點]
  圍繞一系列索賠焦點,股民與光大證券各執一詞。投資者維權為何姍姍來遲?證券公司對索賠有何異議?反思事件,能否折射出A股機制的深層次不足?
  董秘否認誤操作,是否算誤導?
  當天中午休盤時間,光大董秘梅某曾對媒體否認了烏龍指的存在。
  投資者代理律師:光大證券時任董秘梅某當天中午休盤時間對外否認發生誤操作,而之前公司已對程序錯誤開會討論處置。隨後,光大證券大舉買空抵消損失,造成投資者因誤導受損。而對於“董秘個人判斷”的說法,投資者方面並不認同。原告一位代理律師表示:“出了問題,公司不能把職員都當臨時工。董秘是法定信息披露的義務人,媒體並非信息披露的責任主體。”
  光大證券代理律師:公司在事件中沒有主觀錯誤,不是故意是意外。當天光大證券召集的處置會議持續一個多小時,董秘向投資者否認烏龍指,是不知情下的個人主觀判斷。此外,此前已有媒體報道股指大漲是光大證券誤操作所致,投資者應已知悉風險。
  無法律規定,股民虧了找誰?
  “烏龍指”更讓投資者遭遇“過山車”行情。記者在多位原告的起訴書中看到,股民損失多則20萬元,少則8萬元-9萬元。“上午看到股指飛漲,還以為‘牛市來了’,一口氣買進股票、基金和股指期貨,不到一周就虧損20.09萬元。”來自廣西南寧的投資者李某說。
  光大證券代理律師:索賠存在受理的“程序問題”。一是針對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目前未出台民事賠償司法解釋; 二是對於部分原告起訴的期貨異常交易及內幕信息違規問題,目前不在法律已明確的範疇;三是現有內幕交易認定更多針對個股而非股指。此外,錯單也是一種市場風險。下錯單的人要承擔責任,跟風下錯單同樣要承擔風險。
  投資者代理律師:對於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沒有相關法律規定,必須以證監會作出正式的行政處罰決定為前提才可訴訟。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就上市公司虛假陳述作出司法解釋,因此只有對於虛假陳述民事賠償糾紛,才有法律硬性規定,需要依據有關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才可訴訟。不過,不應因為規則不完善,就損害投資者的公平權益。
  “楊劍波案”會否阻礙股民索賠?
  此前,光大證券原投資策略負責人楊劍波曾起訴證監會,上演了證券市場罕見的“民告官”。
  投資者代理律師:即使楊劍波案出現處罰變更,撤銷的也只是對其的個人處罰,對光大證券的處罰依然有效。
  光大證券代理律師:鑒於楊劍波已提起行政訴訟,建議投資者民事索賠也應中止審理等待結果。不過,被告方光大證券坦言,光大證券公司內控的確存在缺陷。
  [第三方觀點]
  折射A股機制深層次不足
  ■上海華榮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許峰: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就上市公司虛假陳述作出司法解釋,但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及證券欺詐何時出台司法解釋,一直為市場所關註,亟待加快立法進程。
  ■復旦大學企業研究所所長張暉明:作為我國首起以股指為對象的異動交易事件,“光大烏龍事件”暴露出隨著高頻交易等新興產品興起,股市缺乏風控機制的缺陷。
  ■摩根大通原金融工程副總裁、上海交大高級金融學院研究員葉俊逸:券商交易員的資金權限通常不超過公司本金2%,據此光大交易員的資金權限本應不過4億-5億,但天量資金卻瞬間入市。
  內控不完善的風險值得警惕,莫讓“誤操作”成內控質量低下的藉口。  (原標題:光大稱股民盲目跟風應自己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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