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認證官微“錦江法院”發佈微博稱:“2014年2月20日上午,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受理一起餐飲服務合同糾紛案件。原告訴請確認原、被告之間形成的消費合同中包間費及開瓶費收取部分無效,被告退還收取的包間費及開瓶費。”據瞭解,這是在最高人民法院表態餐飲行業中的“禁止自帶酒水”、“包間景觀設計設置最低消費”屬於服務合同中的霸王條款後,我市首例援引最高法表態進行訴訟的司法案件。
  新聞鏈接
  2月15日中午,市民何女士自帶酒水飲料,與朋友前往新華大道某火鍋店聚餐,並選取了一個包間。事後,商家收取了隨身碟30元開瓶費和50元包間費。何女士認為自身權益受到損害,於17日向錦江區人民法院遞交了民事起訴狀,請求判令該火鍋店“謝絕自帶酒水”屬於無效合同,要求退還她被收取的30元開瓶費和50元包間費。成都晚報記者 文波  (原標題:火鍋店聚餐被收開瓶費 市民起訴商家 錦江區法院昨日正式受理此案)
arrow
arrow

    af01afagq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